14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僱用外國人工作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A)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2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
(B)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5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5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C)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D)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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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2094), C(86), D(62), E(0) #330291
統計: A(109), B(2094), C(86), D(62), E(0) #330291
詳解 (共 7 筆)
#537773
(A)第53條第1項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2年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
(B)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C)第50條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 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 第1款 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D)第62條第1項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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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已改為20hr! 104.6.17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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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28
第五十二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由警察機關處理之:
一、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二、僱傭關係消滅者。
三、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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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就業服務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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