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約與婚姻適用之法律,何者錯誤?
(A)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B)婚約之方式,依婚約訂定地法者有效
(C)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
(D)婚姻之成立,依舉行地法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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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16), C(183), D(601), E(0) #1718743

詳解 (共 2 筆)

#2719237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5條

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第47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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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018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5 條婚約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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