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定,人口在多少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 1 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 進用?
(A)20 萬人
(B)25 萬人
(C)30 萬人
(D)35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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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96), C(1285), D(41), E(0) #1718718

詳解 (共 2 筆)

#2534296

地制法 57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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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57: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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