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外國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0條之查察,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得採下列何處置?
(A)處罰鍰
(B)處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C)處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D)不予許可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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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397), C(129), D(1274), E(0) #147272

詳解 (共 4 筆)

#22100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4 條  

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
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四、曾非法入國。
五、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六、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九、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二、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五、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
      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
      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不予許可我國國民在該國居留者,入出
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不予許可該國
國民在我國居留。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
年,並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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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955

from 1F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4 條  

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
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四、曾非法入國。
五、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六、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九、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二、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五、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
      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
      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不予許可我國國民在該國居留者,入出
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不予許可該國
國民在我國居留。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
年,並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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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05

這才是70條:

第 70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 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 )所,進行查察。 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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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85
這題出的不錯 !
只是選項d 不予許可其申請  ??  申請什麼沒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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