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委任人任意終止委任契約而有可歸責事由者,對於受任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A)無損害賠償責任。因委任契約係建立在人的信賴關係上,本得任意終止
(B)無損害賠償責任。但委任契約中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C)委任人於任何時期終止契約,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委任人於不利於受任人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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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26), C(117), D(1187), E(0) #1027379
統計: A(34), B(226), C(117), D(1187), E(0) #1027379
詳解 (共 2 筆)
#1250881
| 第 549 條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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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486
民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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