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之鄰居乙發生火災,甲基於熱心助人之意思幫忙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在甲有具體輕過失時,才須對乙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B)僅在甲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須對乙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C)甲為救助行為時,所負擔之注意義務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D)為鼓勵熱心助人之行為,甲得向乙要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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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340), C(213), D(71), E(0) #1027370

詳解 (共 5 筆)

#1230765

民法

第175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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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357

民法中出現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第 432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 468 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590 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672 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888 條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 1100 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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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525
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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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886
請問C錯在哪?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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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452
  • 法律依據:根據 《民法》第 175 條,管理人(甲)如果是為了免除他人(乙)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對於管理所產生的損害,除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負賠償責任。
  • 立法目的:為了鼓勵社會大眾見義勇為,在緊急情況下救助他人,特地將法律責任由一般的「抽象輕過失」調降至「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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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 (A) 僅在甲有具體輕過失時:法律已將責任門檻提高至「重大過失」,因此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皆不須負責。
  • ❌ (C)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是一般適法無因管理(非緊急情況)的標準。在緊急救助(如火災)時,法律會減輕其注意義務,不要求甲達到「善良管理人」的程度。
  • ❌ (D) 甲得向乙要求報酬無因管理原則上是無償的。甲僅能要求乙償還救助過程中支出的「必要或有益費用」(如滅火器費用)或賠償損害,但不能要求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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