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我國主計體系和審計體系之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A)二者均應超然獨立行使其職務
(B)二者均有權監督各機關之預算執行
(C)主計長和審計長皆有固定任期
(D)主計總處隸屬於行政院,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
統計: A(194), B(517), C(1119), D(66), E(0) #3460253
詳解 (共 6 筆)
(A)
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的歲計、會計、統計工作,具有相互為用的整體性,亦即以統計資料作為編製施政計畫與預算的參據,依據預算執行辦理會計紀錄、製作決算,根據相關紀錄以及調查資料產生統計報告,使設計、執行、考核三者結合,併稱為主計體系,在我國財政制度中與行政、公庫、審計並列四大系統,相互制衡合作。又因為主計系統所執行的是政府財務活動的規範與記載,必須秉持超然的精神,方能提供公正客觀且確實的資訊。依本處組織法規定,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因而形成了特有的超然主計制度,一為主計機構組織超然於機關之外,以本處為最高主計機關,由上而下,全國一致另成一行政系統(即主計系統),二為主計人事的超然,不因所在機關長官之異動而更動,三為主計職責(務)超然,主計人員可超然獨立行使其職務,不受任何影響。
資料來源:組織制度沿革
NO.357:依中華民國憲法§104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與應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3關於審計長任期為6年之規定,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B)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2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二、預算、會計、決算與統計等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公務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劃、審編、執行考核與中央對地方補助制度之規劃及監督。
四、政府會計與決算報告之審編及內部審核實施狀況之督導。
五、國民所得、總資源供需估測、產業關聯、物價、社會指標、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分析及提供。
六、政府統計調查之核議、農林漁牧、工商、服務業、人口、住宅普查、人力資源、薪資、家庭收支調查與國富統計之編布及分析;普查地理資訊系統之建置及維護。
七、政府主計業務資訊化之規劃、開發建置、輔導推廣及維運管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監督。
九、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員訓練。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審計部組織法
§5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C)
※主計長v.s審計長
①主計長由行政院長提起總統任命,無任期保障。
②審計長: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審計部組織法§3參照)。
- (C) 主計長和審計長皆有固定任期
- 釋字第357號:
-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關於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之規定,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C) 主計長和審計長皆有固定任期❌ 錯誤。
審計長:依《憲法》第104條,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具憲法保障地位,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主計長(主計總處處長):並無固定任期,屬於政務官,由行政院院長任命,隨政務體系進退,不具任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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