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政黨被宣告解散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
(B)被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C)該黨所有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D)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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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580), C(3054), D(489), E(0) #138705
統計: A(174), B(580), C(3054), D(489), E(0) #138705
詳解 (共 6 筆)
#125564
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所有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只有政黨比例選出的部分喔 其他由人民選出的部受影響
所有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只有政黨比例選出的部分喔 其他由人民選出的部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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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44
只有不分區立委或民意代表才會喪其資格 因為他們是按照政黨比例得票數選出 和政黨同進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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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5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條:
第一項: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請問上面那段話跟C選項不同之處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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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46
(C)該黨不分區立委或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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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67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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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096
政黨法
第 30 條
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前項經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之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事活動。
政黨解散後,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生效之日或主管機關為解散公告之日起,喪失其資格。但其因合併而解散者,不在此限。
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前項經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之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事活動。
政黨解散後,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生效之日或主管機關為解散公告之日起,喪失其資格。但其因合併而解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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