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不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的範圍?
(A)有繼續性工作
(B)臨時性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C)短期性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D)特定性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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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31), C(15), D(313), E(0) #523331

詳解 (共 2 筆)

#907623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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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441

勞動基準法  第9條+施行細則第6條

定期契約  vs. 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
繼續性

1、臨時--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6個月以內

2、短期--可預期6個月完成之非繼續性。

3、季節性--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9個月以內

4、特定性--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期逾1年,應報主機核備。
不定期契約
繼續性--(A)對

一、派遣事業與派遣勞工-為不定期契約

二、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但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D)錯

1、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未表示反對。---(B)(C)對

2、雖另定新約,前後契約工作期間逾90日,間斷未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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