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對於團體協約存續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
(B)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1 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C)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3 年;超過3 年者,縮短為3 年
(D)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3 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3 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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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39), C(15), D(71), E(0) #523326

詳解 (共 2 筆)

#902216
(B)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1 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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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020
第   26     條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第   28     條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第   29     條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三年為期限簽訂之                       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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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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