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死亡後,其財產由乙、丙、丁共同繼承;丁因經商積欠戊數百萬元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經乙、丙、丁全體同意,任一繼承人不得以多數決處分遺產中之汽車
(B)戊得就丁之應繼分,對遺產進行強制執行
(C)就遺產之管理,如無法以契約約定,則應由乙、丙、丁全體同意
(D)乙為取得融資,得以其對遺產之應繼分供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5), B(147), C(321), D(157), E(0) #1569057

詳解 (共 10 筆)

#2159810
1151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共 1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1
2
#2192191
第 1152 條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C
19
1
#3452972
B選項參考下方連結 http://gi...
(共 4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282446
819 原則全體同意 例外土地法34-1...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3324642
土地法§34-1 Ⅰ共有土地或建築改...
(共 4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2836451
D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
(共 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638959

D的「應繼分」改成「應有」就可以,「應繼分」適用第819條第2項,「應有」適用第819條第1項,兩者差在有沒有分割,分割後就變成分別共有的「應有」部分。

我在稅捐處有實務經驗
遺產經過繼承登記後,繼承人假如有5個人,產權登記人就會有5個人的名字,比例不知道,某1個人要移轉就要全部人同意,全部人都蓋章(也可以用土地法34-1),我還得看繼承體系表,計算比例,好幾代的祖產,很複雜的。
設定抵押權比較簡單,只要送地政處理,不用經稅捐處。

1
0
#6288507

(B)他們是因為繼承而得到汽車,所以對於汽車是公同共有,在還沒分割之前沒有所謂的應有部分

所以戊不能就丁應繼分爲強制執行
(C)民法1152並沒有規定說無法依契約該如何規定
所以回歸民法公同共有的規定
由828第二項準用820除契約外,應以過半數同意之
(D)同B還沒分割前沒有所謂的應有部分所以乙不能對遺產應繼分爲抵押(車子還是大家的你要怎麼拿你的部分去抵押?)用這個方式去想就會迎刃而解
補充:應繼分不等於應有部分
應繼分是你應該繼承的比例是多少
應有部分是屬於你自己的部分為多少
像本題對於車子乙丙丁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但如果是應有部分
假如後來他們協議把車賣掉賣90萬
那這時候應有部分大家各30萬
因為車子沒辦法分割所以通常都是拿去賣掉
就賣掉的價金拿去分
1
0
#2765604
D錯在哪裡?
(共 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5532616

關於D的部分,我個人見解是認為,因為應繼分是價值上的比例,而不是具體特定物的比例,所以繼承人是對於全部遺產的價值上,有特定比例的應繼分,而不是針對特定遺產。
而抵押權是物權,是針對特定不動產,既然應繼分不是特定物的比例,自然不能針對應繼分設定抵押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