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縣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總預算金額不變之前提下,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於法定預算中附加條件
(C)於法定預算中附加期限
(D)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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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2), B(28), C(25), D(40), E(0) #2822948
統計: A(1462), B(28), C(25), D(40), E(0) #2822948
詳解 (共 4 筆)
#56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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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總預算案 |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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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市府、公所發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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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對市府、公所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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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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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總預算案 |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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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市府、公所發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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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對市府、公所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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