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縣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總預算金額不變之前提下,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於法定預算中附加條件
(C)於法定預算中附加期限
(D)附帶決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62), B(28), C(25), D(40), E(0) #2822948

詳解 (共 4 筆)

#5270051
地方制度法 第40條(總預算案) ﹝...
(共 8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5466692
地方制度法 第 40 條 直轄市總預...
(共 2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5602007

§40

總預算案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議會、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市府、公所發布之

議會、代表會對市府、公所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6
0
#5602014

§40

總預算案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議會、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市府、公所發布之

議會、代表會對市府、公所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