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處分之作成,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未參與者,最遲應於何時補正?
(A)隨時均得補正
(B)應於當事人提起訴願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前為之
(C)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前為之
(D)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得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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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04), C(1601), D(637), E(0) #648964
統計: A(110), B(204), C(1601), D(637), E(0) #648964
詳解 (共 4 筆)
#921131
| 第 114 條 |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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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914
簡單的思考邏輯
訴願算在行政的範圍,而行政訴訟就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
因此程序的補正(也是行政程序),必定要在行政的範圍內完成
當進入司法程序(起訴後)就不可補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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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867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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