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託運人甲與運送人乙締結運送契約將貨物運送給丙。惟乙懷疑承運的貨物與實際情況不符合,在託運人甲簽署載貨證券認賠書後,運送人乙方簽發載貨證券交給甲,則甲將載貨證券轉讓 於受貨人丙。當貨物運抵臺中港時,於交付給受貨人丙(載貨證券持有人)之際,丙發現品 質與規格不合,請求運送人乙依據載貨證券文義性負責,乙乃以載貨證券認賠書作為抗辯,乙是否有理由?
(A)載貨證券認賠書僅於託運人與運送人間始發生效力,並不及於其他第三人。運送人乙仍須 對於載貨證券持有人負擔文義責任,故其抗辯無理由
(B)認賠書的功能是為了使貨物運送順利,等於是認賠書簽發人對認賠書持有人承諾要負責, 所以乙有理由
(C)認賠書顧名思義,就是不用賠償的意思,所以乙抗辯有理由
(D)認賠書有物權效力,有追及性與溯及性,所以乙有理由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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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運送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