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總統之憲法上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職期間得暫時免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B)檢察官不得於總統在職期間對之為刑事偵查及證據保全
(C)在職期間得暫時免除作為被告受刑事之起訴與審判
(D)在職期間得免於司法搜索
統計: A(616), B(590), C(6572), D(346), E(0) #1807132
詳解 (共 7 筆)
總統特權
~機密
行政權範圍內 (非明文)
遭法院駁回 = 異議 or 抗告(裁定)
~ 刑事豁免權 (禁止拋棄)
適用(可不理) = 偵查、起(追)訴、審判、個人案件
不適用(要配合) ! = 內亂外患、與職務身分無關、因他人涉案(無須到場)
! 不得限制 = 人身自由、職務行使
最佳解釋怪怪的
釋字第 627 號重點整理
1.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
2.對總統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如檢察官對告訴、告發、移送等刑事案件,及法院對自訴案件,得為案件之收受、登記等
3.總統就任前已開始以其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及刑事審判程序於其就職之日,應即停止、為停止審判之裁定,俟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之日起,始續行偵查、審判程序。
4.必要之證據保全程序:犯罪現場即時勘察合憲,但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5.總統有做證人義務,但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4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以表示尊敬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
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僅限於任職期間。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包括(不及於):
1.因他人之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但不得限
制總統人身自由以及妨礙總統職權之行使。
2.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3.非擔任總統職位之第三人。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以及其他參
與總統所涉犯罪之人,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障範圍內。
刑事豁免權得否拋棄?→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
1.總統原則上,不得事前或概括拋棄刑事豁免權。惟事實上是否造成
總統尊崇或職權行使之損傷妨礙,總統有判斷餘地。
2.因此,除了以總統為被告之起訴與審判程序,以及客觀上足認必然
造成損傷妨礙者外,其他經總統自願配合程序之進行者,應認為事
實上並未造成損害或妨礙,不違背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範目的。
3.總統得隨時終止其拋棄之效力。
請問C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這個意思是,總統犯「內亂」「外患」不就可以直接被刑事訴究?
還是我理解錯誤?
與5F有相同疑問~有人可以解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