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行政處分附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得強制負擔之履行
(B)負擔原則上得單獨訴請撤銷
(C)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致行政處分廢止者,原處分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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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361), C(344), D(4043), E(0) #3036172
統計: A(231), B(361), C(344), D(4043), E(0) #3036172
詳解 (共 7 筆)
#5777050
負擔: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而言,就負擔的本質而言,原可單獨以行政處分之形態表現,但因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之一種。
(A)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對受益人課之義務,得強制其履行,如不履行得廢止該授益處分。(B)負擔為獨立之內容,相對人得對其獨立爭訟,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
(C)行政程序法第125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廢止原因,係受益人未履行負擔,乃相對人所得預見,毋庸考慮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不用補償相對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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