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契約書上記明:「價金:壹拾壹萬元,即 100,000 元。」嗣後,雙方對價金發生爭執,法院
如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則應決定價金為多少錢?
(A)壹拾壹萬元
(B) 100,000 元
(C)壹拾萬五千元
(D) 10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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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0), B(237), C(19), D(9), E(0) #396802
統計: A(2330), B(237), C(19), D(9), E(0) #396802
詳解 (共 6 筆)
#804470
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意思是說,用文字作好幾次的表示(數次:兩次以上)或用號碼作好幾次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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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037
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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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779
實務上發生關於一定之數量,以號碼與文字各表示數次而各不相同,如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時,究應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抑以兩者之最低額為準之法律問題,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號討論意見:
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民法第4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則號碼與文字各表示數次而均不相同,依第4條之規定,應先就號碼與文字為比較,而以文字為準,再就文字之各次表示比較以其最低額為準
簡言之:
以文字與號碼表示有不符合時
1.原則以文字為準;
2.其次再以文字互相比較,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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