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子女庚、辛二人。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300 萬元。丙、丁拋棄繼承,則乙得繼承多少遺產?
(A)300 萬元
(B) 100 萬元
(C) 150 萬元
(D) 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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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68), C(37), D(132), E(0) #396807
統計: A(92), B(68), C(37), D(132), E(0) #396807
詳解 (共 7 筆)
#549264
民1176第五項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所以繼承人共有乙、戊、己、庚、辛共五人
30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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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706
拋棄繼承者,即無代位繼承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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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880
甲死亡後丙丁才拋棄的話應該不適用代位繼承權吧?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n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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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863
民法1176好像每有第5項
有人可解釋嗎
戊己庚辛不是屬代畏繼承嗎
有人可解釋嗎
戊己庚辛不是屬代畏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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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725
這題不是代位繼承喔!
本題屬於1176第五項本位繼承!
注意是在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的時候才會發生
也就是依本題所示丙、丁均拋棄繼承
配偶乙不跟第一順位繼承人混為一談(1138)
這時候才會順移至次順位繼承人。
拋棄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的部份
是同順位中有的拋棄有的沒,拋棄的人不能讓次順位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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