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A)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交通違規事件之裁罰單上記載之違規日期為民國 200 年 1 月 1 日
(C)行政處分之作成未依法定程序
(D)未記明處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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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5), B(2040), C(378), D(480), E(0) #3117797

詳解 (共 10 筆)

#5847840
無效只有 §111 七款事由(A)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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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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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8179
摩友口訣 :關證人放風事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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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8377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法規資料庫

無效之行政處分
1. 行政處分之違法程度重大,瑕疵重大且明顯時,行政處分將因違法而無效。
2.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應無效之情形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7)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3.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七款:「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瑕疵必須明顯並且重大,缺一不可,否則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只會將其評價為得撤銷。
故本款為行政處分相對無效之原因。(1~6款則為行政處分絕對無效之原因)
 (1) 重大:係指其違反法律或法治國原則嚴重,達到侵害人民權利甚重或沒有任何人可以忍受之程度。
 (2) 明顯:指以一般人之標準皆得輕易判斷其存在,是如同「刻在額頭上般的明顯」。

4. 無效之效果
 (1) 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2)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
a.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b.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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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460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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