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為確保乙 對甲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甲要求乙提供擔保,乙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之不動產所 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普通抵押權,並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但乙最終仍因經營不善,將其 所經營之 A 餐廳全部(包含乙對甲之債務)轉讓於丁。嗣後,丁因投資股票不利而破產,甲直接向丙 請求 3000 萬債務之履行,但甲拋棄對 A 餐廳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物保優先原則,丙得向甲主張,甲應先就乙自己所提供之 A 餐廳物權擔保行使抵押權
(B)甲雖得向丙請求債務之清償,但丙得對甲行使先訴抗辯權
(C)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清償後,不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
(D)丙得主張,丁承擔乙之債務時,並未事先經其同意,其保證債務已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16), C(6), D(36), E(0) #3505921
統計: A(23), B(16), C(6), D(36), E(0) #3505921
詳解 (共 2 筆)
#6595058
補充:
ㅤㅤ
題目:並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
ㅤㅤ
一、連帶保證:(有從屬性,無補充性)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保證。該保證債務具有連帶債務性質,債權人可先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69年台上字第1924號判例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 45 年台上字第 1426 號 民事判例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 |
|
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1924 號 民事判例
被上訴人並未拋棄為債權擔保之物權,自無民法第七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又上訴人既係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被上訴人對於主債務人就實行擔保物權受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既得擇一行使,則對於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人,自亦得擇一請求。
|
ㅤㅤ
二、主債務由第三人承擔而移轉於第三人
|
第 304 條
1.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2.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
ㅤㅤ
三、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關係
連帶保證人對債權 人清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在清償限度之內,移轉與連帶債務人。
|
第 749 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