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
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者,應如何處罰?
(A)處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B)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C)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D)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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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7), C(103), D(8), E(0) #3183232
統計: A(21), B(27), C(103), D(8), E(0) #3183232
詳解 (共 2 筆)
#6215902
第47-5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81-3第2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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