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A)釋字第 76 號解釋認為監察院是民主國家國會之一
(B)修憲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
(C)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有人事同意權與彈劾權
(D)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有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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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5), C(106), D(8), E(0) #1871425

詳解 (共 2 筆)

#3449147

釋字第76號解釋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A)


(B)(C)(D)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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