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之汽車遭乙竊取,乙將之賣與專門銷售同種類物品之商人丙,甲於 2 年之內得知其情,下列何權利不得由甲對丙
行使?
(A)依民法第 949 條盜贓物回復請求權
(B)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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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3), C(50), D(55), E(0) #1213744
統計: A(110), B(23), C(50), D(55), E(0) #1213744
詳解 (共 3 筆)
#5140897
民法第949條規定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第950條規定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東西如果是盜贓物或遺失物,那麼,原本的所有人可以在兩年內請求善意第三人歸還其物。但如果該盜贓、遺失物是從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那麼,原本的所有人必須先償還善意第三者支出之價金,否則不得請求返還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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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036
乙將之賣與專門銷售同種類物品之商人丙,同種類物品指的是<贓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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