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稱:「乙於 105 年 10 月 1 日同意裝修甲住屋,約定乙如未於 106 年 4 月底以前完成該工程,應支付違約金 70 萬元予甲。後乙逾該期限未完成工程。」甲欲起訴主張其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A)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則第二審法院應以此理由廢棄原判決
(B)本件若以通常訴訟程序繫屬於法院,關於工程契約是否有效訂立一事,應由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之
(C)本件若使用督促程序,法院應遵行訴訟法理予以審理
(D)本件若使用督促程序,法院應不訊問乙,直接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統計: A(184), B(272), C(237), D(2438), E(0) #1870063
詳解 (共 7 筆)
現在大家都販賣了,我本來不想打上來的,自己理解就可以了 本題大部分的人都會選D吧 不過個人認為這題的A很有意思,那就由我獻醜一下。
(A)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則第二審法院應以此理由廢棄原判決 相關法條: 第四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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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白話:一審用錯審判程序,二審不能廢棄原判決。
速解:
(A) 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則第二審法院應以此理由廢棄原判決
一審的通常訴訟可以合意用簡易訴訟,故簡易上二審沒有理由直接廢棄。況二審仍為事實審,法院可以轉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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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免迴避) 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本人法盲+1 附上剛找到C為什麼錯誤的解釋
有問題請必說 感謝
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 概說
(一)意義
督促程序,指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不經言詞辯論,依債權人之主張為基礎,向債務人發附條件的支付命令。如債務人不於一定期間提出異議,其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之特殊程序。
(二)立法目的
一般訴訟事件發生原因雖多半複雜,但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而當事人不爭執,僅債務人不願任意履行者亦復不少,此時應使債權人得以簡捷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以節省當事人與法院之勞費。
性質
(一)督促程序形式上為略式訴訟程序。
(二)督促程序本質上屬非訟程序。
1.督促程序前階段為非訟程序:
督促程序目的在於就當事人間訟爭性尚未顯現前,透過具有非訟性質之程序,迅速地使債權人之權利受滿足。督促程序排除言詞審理等訴訟法理,而追求簡速迅速之審理原則,並於督促程序中並不加以判斷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確實存否,僅依債權人單方面之聲請即為裁定。故雖規定於訴訟法中,本質仍為非訟事件。
2.督促程序待債務人異議時方進入訴訟程序。
搭配民訴§508
第 六 編 督促程序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