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稱:「乙於 105 年 10 月 1 日同意裝修甲住屋,約定乙如未於 106 年 4 月底以前完成該工程,應支付違約金 70 萬元予甲。後乙逾該期限未完成工程。」甲欲起訴主張其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A)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則第二審法院應以此理由廢棄原判決
(B)本件若以通常訴訟程序繫屬於法院,關於工程契約是否有效訂立一事,應由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之
(C)本件若使用督促程序,法院應遵行訴訟法理予以審理
(D)本件若使用督促程序,法院應不訊問乙,直接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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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272), C(237), D(2438), E(0) #1870063

詳解 (共 7 筆)

#3322786
 

現在大家都販賣了,我本來不想打上來的,自己理解就可以了

本題大部分的人都會選D吧

不過個人認為這題的A很有意思,那就由我獻醜一下

 

(A)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則第二審法院應以此理由廢棄原判決 

相關法條:

第四百五十一條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第四百二十七條 (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

也就是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時,可歸納為程序重大瑕疵

第二審地方法院得廢棄原判決,但以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時當事人有提出程序異議為限

如未提出異議而為辯論者,視為已有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第二審法院無須將原判決廢棄

其他選項答案或有誤錯,由下方同伴接棒更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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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7974
●督促程序:   債權人請求給付金...
(共 2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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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2006
補充最佳解,適用法條為451之一:
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白話:一審用錯審判程序,二審不能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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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883
(A)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第一審法...
(共 11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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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421

速解:
(A) 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則第二審法院應以此理由廢棄原判決
一審的通常訴訟可以合意用簡易訴訟,故簡易上二審沒有理由直接廢棄。況二審仍為事實審,法院可以轉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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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免迴避) 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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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700

本人法盲+1 附上剛找到C為什麼錯誤的解釋
有問題請必說 感謝

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 概說
(一)意義
督促程序,指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不經言詞辯論,依債權人之主張為基礎,向債務人發附條件的支付命令。如債務人不於一定期間提出異議,其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之特殊程序。
(二)立法目的
一般訴訟事件發生原因雖多半複雜,但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而當事人不爭執,僅債務人不願任意履行者亦復不少,此時應使債權人得以簡捷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以節省當事人與法院之勞費。

性質
(一)督促程序形式上為略式訴訟程序。
(二)督促程序本質上屬非訟程序。
1.督促程序前階段為非訟程序:
督促程序目的在於就當事人間訟爭性尚未顯現前,透過具有非訟性質之程序,迅速地使債權人之權利受滿足。督促程序排除言詞審理等訴訟法理,而追求簡速迅速之審理原則,並於督促程序中並不加以判斷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確實存否,僅依債權人單方面之聲請即為裁定。故雖規定於訴訟法中,本質仍為非訟事件。
2.督促程序待債務人異議時方進入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7%9D%A3%E4%BF%83%E7%A8%8B%E5%BA%8F/%E5%85%AC%E8%81%B7%E7%89%B9%E7%A8%AE%E8%80%83%E8%A9%A6-%E5%8F%B8%E6%B3%95%E7%89%B9%E8%80%83/b546d2ef-e0bc-4e88-a292-36cc2a5bda45

搭配民訴§508
第 六 編 督促程序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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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699
請問C哪裡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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