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立法委員聲請解釋之要件,下列何者是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要求,而非憲法訴訟法明定者?
(A)就所適用之法律認有牴觸憲法
(B)行使職權
(C)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
(D)須有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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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1021), C(3189), D(944), E(0) #3143725
統計: A(403), B(1021), C(3189), D(944), E(0) #3143725
詳解 (共 8 筆)
#5929569
不賣,喜歡可以幫忙按讚,謝謝大家~
憲法訴訟法
第 49 條
立法委員(D)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B)行使職權,(A)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沒有提及的C即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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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075
釋字603號
本件聲請乃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經立法院議決生效之現行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故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律是否違憲之解釋,符合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予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已廢除] 註:參考用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解題】
須有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委員 → 憲法訴訟法明定「現有總和四分之一以上」
行使職權 → 憲法訴訟法明定「就其行使職權」
就所適用之法律認有牴觸憲法 → 憲法訴訟法「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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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357692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D),就其行使職權(B),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A),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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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254
(C) 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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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257
(A) 就所適用之法律認有牴觸憲法
(B) 行使職權
(D) 須有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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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194
寫給自己看的,有錯誤煩請指正,謝謝~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要求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要求
1.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
2.行使職權。
3.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法律發生抵觸憲法疑義。
憲法訴訟法
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
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14 關於立法委員聲請解釋之要件,下列何者是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要求,而非憲法訴訟法明定者?
(A) 就所適用之法律認有牴觸憲法
(B) 行使職權
(D) 須有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委員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程序事項
大法官認為,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C) 現行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符合(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規定,可以提出釋憲之聲請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程序事項
大法官認為,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C) 現行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符合(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規定,可以提出釋憲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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