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惟不 包括下列何者?
(A)舊都市地區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B)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C)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D)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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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7), C(5), D(96), E(0) #318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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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163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3 條 各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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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057
平權條例56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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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955
第 5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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