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據《警械使用條例》及《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之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有關補償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因而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B)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C)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未及於不能工作之損失
(D)補償之請求權時效,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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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85), C(2951), D(87), E(0) #3234400
統計: A(87), B(185), C(2951), D(87), E(0) #3234400
詳解 (共 4 筆)
#6095998
(A) 因而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B) 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4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C)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未及於不能工作之損失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6條第一項: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D) 補償之請求權時效,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7條
補償之請求權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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