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據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九十二年九月一日開始施行),司法警 察或司法警察官因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 人,無需相當理由,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為何種採證行為?【註:刑訴§205-2。】
(A) 毛髮
(B)唾液
(C)聲調
(D)腳印
(E)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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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 C(3), D(141), E(9) #2427683
統計: A(6), B(10), C(3), D(141), E(9) #2427683
詳解 (共 1 筆)
#4441017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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