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五公尺內,消防栓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B)市場、學校出入口不得停車
(C)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者,不得駕車
(D)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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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 B(8), C(5), D(16), E(0) #1659158
統計: A(462), B(8), C(5), D(16), E(0) #1659158
詳解 (共 3 筆)
#6558559
1.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2.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2.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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