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指定銀行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中,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二者合計之部位限額:
(A)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二分之一
(B)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三分之一
(C)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D)不得逾總部位限額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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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128), C(1049), D(30), E(0) #3349108
統計: A(205), B(128), C(1049), D(30), E(0) #3349108
詳解 (共 2 筆)
#6490611
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4條第二項
第 44 條
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外國銀行則為總行或區域總部核定之相關文件),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後實施。
前項總部位限額中,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二者合計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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