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根據「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之規範?下列哪些人員為合格的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人員?
甲、合格國中教師 乙、合格國小代課老師 丙、修畢教育學程之大學畢業生 丁、合格保母人員 戊、高職退休教師
(A)甲乙丙丁
(B)甲乙丁戊
(C)乙丙丁戊
(D)甲乙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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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164), C(64), D(1509), E(0) #863090
統計: A(284), B(164), C(64), D(1509), E(0) #863090
詳解 (共 5 筆)
#1403794
幼兒園提供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其服務內容、人員資格及收退費規定,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 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 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 練課程結訓。偏鄉、離島、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課程訓 練時數。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會福利工作 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針對身心障礙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 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 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 輔導之人員。 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 活輔導之人員。 五、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 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之人員。 六、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 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 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之人員。 七、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 育服務者。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 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 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 練課程結訓。偏鄉、離島、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課程訓 練時數。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會福利工作 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針對身心障礙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 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 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 輔導之人員。 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 活輔導之人員。 五、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 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之人員。 六、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 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 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之人員。 七、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 育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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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之規範?下列哪些人員為合格的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人員? 曱、合格國中教師 乙、合格國小代課老師 丙、修畢教育學程之大學畢業生 丁、合格保母人員 戊、高職退休教師
(A)曱乙丙丁
(B)曱乙丁戊
(C)乙丙丁戊
(D)甲乙丙戊
曱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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