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各選項中何者不屬於短線交易歸入權之主要行使對象?
(A)董事長夫人
(B)總經理
(C)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之股東
(D)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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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7), C(789), D(113), E(0) #2448139
統計: A(48), B(7), C(789), D(113), E(0) #2448139
詳解 (共 4 筆)
#4339460
c.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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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5319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
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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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3473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才是短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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