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下列何種類別資賦 優異學生之鑑定,其鑑定基準不包含測驗評量結果之規定?
(A)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B)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C)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D)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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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552), C(58), D(56), E(0) #859574

詳解 (共 3 筆)

#1525782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本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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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675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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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670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
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
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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