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罰鍰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得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
(B)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現行之行政執行分署得拘提之
(C)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D) 現行之行政執行分署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3), B(116), C(2811), D(184), E(0) #2301526

詳解 (共 6 筆)

#4412943
行執法是10日內提起抗告

35
0
#4536655

(A)罰鍰處分作成,違規行為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得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5

行政執行法 第 15 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B)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現行之行政執行分署得拘提

 

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V(C)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9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I.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II.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III.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IV.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1次為限

 

管收最長 3 + 3 = 6 個月

 

V.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D) 現行之行政執行分署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日內提起抗告。

 

1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I.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III.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1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B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V.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5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V.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VI.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VII.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VIII.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IX.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X.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D

 

XI.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XII.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28
0
#3960723
補充抗告5日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
(共 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2
0
#3956423
X(A)罰鍰處分作成前X,違規行為人死亡...
(共 16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5705111

(A) 罰鍰處分作成(後),違規行為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得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 

5
0
#7349769

B)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拘提與管收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行政執行分署如果認為有拘提必要,必須「聲請法院」裁定。執行分署本身只能向法院提出聲請,不能自己抓人。

0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4890270
未解鎖
X(A) 罰鍰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
(共 4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私人筆記#5826448
未解鎖
A、 行政執行法§15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
(共 4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7408836
未解鎖
14.             14...
(共 7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2917552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