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教師法當中所規範的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及資遣等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取得教師資格有兩種管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採審定制
(B)教師評審委員會調查性平、體罰、霸凌等事件時,應納入學者專家代表至少三分之一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由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調查
(D)經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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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641), C(256), D(62), E(0) #2722490

詳解 (共 4 筆)

#485340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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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5920
教師法第15條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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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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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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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753

教師法第14條第四款:

第14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H0020040&FLNO=14&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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