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縱未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仍得行使下列何者權利?
(A)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公民投票
(B)直轄市、縣(市)首長之罷免投票
(C)擔任縣市政府局處秘書
(D)申請就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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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8), C(93), D(1594), E(0) #2398205
統計: A(36), B(28), C(93), D(1594), E(0) #2398205
詳解 (共 2 筆)
#4315185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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