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設計師小明接受科技公司委託,設計一套完整的 App UI 介面系統。雙方簽訂正式書面合 約,合約中載明:「小明同意將本案所有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業主公司)。」合約簽訂、 設計交付並收款完成後,業主公司開始對介面進行大縮修改,並在修改後的版本中移除 所有小明的署名。針對上述情境,下列哪一項敘述「正確」?
(A) 業主出資委託著作,即使簽約讓渡財產權,小明所設計的作品著作財產權在法律上仍 歸小明所有,業主的改作行為屬於侵權。
(B) 小明已透過書面合約合法讓與著作財產權,業主取得財產權後可進行重製、改作等商 業利用;然而,小明的「姓名表示權」屬著作人格權,不因財產權讓與而消滅,業主 不得任意移除小明的原始設計署名。
(C) 著作財產權一旦讓與,小明的所有著作權利(包含著作人格權)均告終止,業主可完 全自由使用、修改並移除署名,小明無任何法律救濟途徑。
(D) 小明雖讓渡了著作財產權,但「禁止不當改作權」屬著作人格權,業主對 App UI 進 行大縮修改的行為,無論修改結果是否有損小明名譽,均構成著作人格權侵害,小明 可要求業主回復原始版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