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違反期貨交易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
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幾年,不得充任期貨
商、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相關服務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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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 C(0), D(18), E(0) #302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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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1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