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
(A)1,5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
(B)1,2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
(C)1,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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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8), C(355), D(0), E(0) #2202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