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男與 B 女結婚,育有兩子。A 因病過世遺有現金 3,000 萬元之遺產,其於生前立有合法之遺囑, 表明其遺產只留其子,不留其妻。請問 B 女依民法特留分規定,於本案可分得多少遺產?
(A) 500 萬元
(B) 700 萬元
(C) 900 萬元
(D)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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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1), B(79), C(36), D(806), E(0) #1260318

詳解 (共 4 筆)

#1310028
1.應繼分的計算(民法第 1144 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繼承→1/3 
2.特留分的計算(民法第 1223 條):配偶的應繼分→1/2 
 
所以B女依民法特留分規定,可分得 3000*1/3*1/2=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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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244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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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152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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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975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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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 996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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