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一棟十層樓之公寓大廈之地下防空避難室規劃有 12 個汽車停車位,甲購買該公寓之第七層樓及地下停車位 1 個。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甲將七樓出售予第三人時,該第三人當然取得使用甲原先所有之停車位的權利
(B)甲得單獨將該停車位設定擔保予銀行
(C)甲不得將該停車位出租給第三人使用
(D)第三人無權占用該停車位時,甲不得單獨請求排除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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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 B(481), C(37), D(13), E(0) #1569058

詳解 (共 8 筆)

#2184359

799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地下防空避難室屬於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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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659
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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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394
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通函釋示將法定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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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034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甲買了車位,那應該就是他的專有部分

那為什麼不能單獨將該車位設定擔保給銀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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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394
意思就是說不能:賣公寓不能只賣房子而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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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575

上面有人提供了阿

這題因為特別點出地下防空避難室跟停車同空間,所以不能分離

能分開賣的應該就是一般停車空間而沒有歸類防空避難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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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5099

認同樓上 [106警特上榜] 的看法。

現實生活中,停車位為專有,是可以單獨售讓的。

不解這題的考點?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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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520

本題偏困難

除了799有關區分所有權的規定外還要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B)大家都會覺得停車場要額外買他可以單獨拿去做買賣抵押
但依照公務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有說
不屬於專有之附屬建築物即停車位
停車位原則上是附屬物
但以前的人很喜歡把停車位單獨做買賣
不過現在因為有了這個條例所以停車位是附屬物不能單獨買賣抵押
(C)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四款
本題說地下防空避難室,由此可知具有公益性存在
供大家避難用的,然而又規定說有12個停車位
第七條第四款說約定專用有違法的話不得獨立使用專有部分
換言之,今天甲在沒有違反地下防空避難12個停車位規定下,對於他自己所購買的車位是可以出租給第三人的
等於說在沒有違反規定下甲要怎麼做是甲的權利
(D)甲可以請求返還占有(962)
有疑問在於甲可不可以依照767請求返還?
這個就涉及停車位是不是屬於物
然而,停車位屬於區分所有權的附屬物
如果要依照767的話
是要以「區分所有權」名義請求返還而不是物或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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