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公有市場攤位出租
(B)區域間都市垃圾處理緊急互助協議書
(C)法院聘用法官助理之契約
(D)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達成之稅捐協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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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0), B(268), C(681), D(259), E(0) #3143435
統計: A(2650), B(268), C(681), D(259), E(0) #3143435
詳解 (共 7 筆)
#5922117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 9 月 13 日 95 年度訴字第 52 號判決】
〈法官助理聘用契約之性質為行政契約〉
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係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程序重點之分析等,其工作之性質自屬協助公權力行使之相關事務,足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且其所訂之聘用契約性質上為公法上契約
〈法官助理聘用契約之性質為行政契約〉
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係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程序重點之分析等,其工作之性質自屬協助公權力行使之相關事務,足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且其所訂之聘用契約性質上為公法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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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038
(A)選項在實務上仍有判定其為行政契約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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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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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之使用,零 售市場管理條例係採兩階段行政程序予以處理,亦即欲使用 或期滿繼續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者,須先向設立公有市 場之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後為准駁 之決定(行政處分)。倘經「核准」,尚須簽訂公有市場攤 (鋪)位使用行政契約。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並應在使 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並非逕由申請使用人 與主管機關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成立公有市場攤(鋪)位 使用行政契約甚明。換言之,根據系爭契約書所載內容觀之 ,抗告人提供市場攤(鋪)位予相對人使用,相對人則負有 按月繳交使用費義務,應認系爭契約關於公有市場與使用人 間之使用關係屬公法關係,非單純公有巿場攤(鋪)位租賃 關係所能概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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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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