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地上權不得與土地分離而為讓與
(B)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C)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D)質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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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106), C(146), D(225), E(0) #148737

詳解 (共 5 筆)

#117338

依民法第869條第一項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
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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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10
所以A錯   地上權得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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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718


(A) 錯的原因

土地上存有地上權時,土地不需要地上權,建築物才需要地上權,房子才能有所依附。

( A )改成: 地上權不得與建築物分離而為讓與

(A)也可以改成: 地上權得讓與、土地得讓與、地上權人得讓與其地上權、土地所有人得讓與其土地、 地上權得與土地分離而讓與


例如,

土地所有人: 甲

地上權人: 乙(乙在甲的土地上蓋了一間房子)

土地受讓人:丙

乙可以去賣甲的土地嗎?乙不可以。

乙可以去賣甲的土地給丙嗎?乙不可以。

故(A)是亂說的。土地所有人沒有地上權。


課文 ,關於(A)選項

民法物權實用要義 五南 陳榮傳 p 90

地上權之社會作用,係在調和土地與地上物間之使用關係,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通常不能脫離土地而存在,兩者必須相互結合,方能發揮其經濟作用。故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應同時為之,以免地上物失其存在之權源,有違地上權設定之目的。民國99年2 月3日民法第838條第3項因此乃設下列規定:「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解說: 此項規範地上權人日後轉讓其地上權、 建築物的限制 ,與土地的讓與是各自兩碼子的事,故(A)錯 )


 最簡單的說,(A)是要賣土地,地上權人可以賣土地嗎? 不可以,故(A)的說法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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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44
第 835 條 (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
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其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第 836 條 (地上權之撤銷)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
前項撤銷,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838 條 (地上權之讓與)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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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70
答案沒錯~869第一項就是在宣示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仍是為分割後之全部債權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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