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繼承人中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A)因過失而不知財產
(B)在遺產清冊浮開遺產之價值
(C)對遺產之管理上必要之處分(如生計上日常之消費)
(D)被繼承人有詐害債權人之意圖,而為虛偽或不正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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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507), C(38), D(560), E(0) #148743

詳解 (共 2 筆)

#128242

民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二項(限定繼承)所定之利益:

一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B.為民1163條第二款

D.應為繼承人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方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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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830

§1163「隱匿」或「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情形之繼承人,依法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應視為概括繼承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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