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權舉發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專利舉發可由「任何人」提出,也包含專利權人自己在內
(B)利害關係人提起舉發後,專利權始消滅者,須補提為利害關係人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 證明文件
(C)舉發申請的目的在於撤銷專利權,舉發人之舉發聲明,於提起後不得變更、追加及減縮
(D)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 3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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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2), E(0) #3525195
統計: A(0), B(0), C(0), D(2), E(0) #3525195
詳解 (共 2 筆)
#6767115
(A). 第 16 條:
1.專利審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代理人、代理人之合夥人或與代理人有僱傭關係者。
二、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或代理人之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
親。
三、本人或其配偶,就該專利案與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之證人、鑑定人、異議人或舉發人者。
2.專利審查人員有應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其所為之處分後,另為適當之處分。
(B). 第 72 條:
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
(C). 第 73 條:
1.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
2.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3.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4.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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