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中臺灣各縣市等自治團體在環保、救災等事務上所採行的夥伴合作類型為:
(A)資源共享夥伴
(B)合作經營夥伴
(C)策略聯盟夥伴
(D)綜合聯盟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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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7), B(163), C(373), D(56), E(0) #247319

詳解 (共 6 筆)

#1126273
1.資源共享夥伴:環境發展 
2.合作經營夥伴:社會發展
3.策略聯盟夥伴:經濟發展
1+2+3=綜合聯盟夥伴
55
0
#977301
資源共享夥伴  :     具體合作事項

治安、環境保護、災害防救、消防、緊急醫療、社區發展


25
0
#977303
合作經營夥伴: 交通運輸、永續發展、社區發展、流域管理、環境保育
ㅤㅤ
策略聯盟夥伴: 觀光、農業、工商經濟
22
1
#712813

共同資源夥伴: 此種透過以結果為導向的績效合約,將夥伴的關係從純粹以順從為導向的管理方式,改變成為具有結果導向的彈性化管理工具的做法。其運用範圍適合環境保護,都市開發或公共醫療服務等事項,採取權力或業務下放給地方,鼓勵地方縣市合作或委由民間來處理。夥伴的性質,以中央或地方之間府際夥伴,或公私合夥的方式。地方制度法中有關衛生及環境保護、都市計畫和公共安全等自治事項適用。共同資源的操作類型其焦點放置在夥伴合作的過程(process)。

8
0
#683349

能否各舉例子這幾個的差異??

2
0
#707476
同上,是否有人可以詳解?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