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主管機關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 1 年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A)未依規定程序辦理
(B)護照持有人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C)護照持有人曾犯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D)最近 10 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 2 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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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46), C(99), D(2696), E(0) #1482525

詳解 (共 7 筆)

#1593577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同條第三項

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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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236
護照條例 第 21 條 I.主管機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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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837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於護照增刪塗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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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165

護照條例第21條之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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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873
護照條例 第 21 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
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
 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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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延長:2個月,必要時6個月縮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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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549
護照條例 第21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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