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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81327 | 科目:租稅各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81327

年份:108年

科目:租稅各論

15 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居住者,取得下列各項所得,何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結算申報?
(A)檢舉臺北市某店家非法行為,獲得告發檢舉獎金新臺幣 10 萬元
(B)出售 107 年購入之臺中市土地一筆,獲利新臺幣 200 萬元
(C)赴大陸地區演講,取得演講鐘點費新臺幣 20 萬元
(D)郵局存簿儲金活期存款新臺幣 80 萬元,獲得利息所得新臺幣 5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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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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