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防焰性能認證申請後,應將審查結果於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通知申請人
(B)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之防焰處理技術人員
(C)防焰物品之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者,應設有均勻浸泡、脫水、烘乾之設備;其浸泡之器具,應為長 80 公分以上、寬 50 公分以上、高 40 公分以上之水槽
(D)大型布幕無法以浸泡方式進行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時,得以噴霧塗布之方式,其噴霧器之噴嘴放射壓力 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 3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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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49), C(103), D(74), E(0) #1622828

詳解 (共 4 筆)

#2774772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A)中央主管機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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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防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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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防焰性能認證申請後,應將審查結果於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通知申請人 
=> 錯誤, 
=> 應為 "專業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將防焰性能認證之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業者"
第 10 條
1. 專業機構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實地調查:
   一、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由專業機構實地調查下列事項:
      (一)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是否符合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檢具之清冊。
      (二)防焰性能品質管理用機器是否符合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檢具之清冊。
      (三)防焰處理技術人員是否符合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檢具之說明書,並查核品質管理執行作業。
      (四)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品質管理方法是否符合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檢具之說明書。
   二、進口販賣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之實地調查準用前款第二目及第四目規定。
   三、裁剪、縫製、安裝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得免實地調查。但經書面審查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2. 申請業者之辦公處所及工廠非設於同處者,以至工廠所在地實地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申請業者辦公處所實地調查。
3. 專業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將防焰性能認證之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業者。合格者,由專業機構發給防焰性能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
4. 取得認證證書之申請業者(以下簡稱防焰業者),始得向專業機構申領防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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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B) 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之防焰處理技術人員
=>正確 
第 4 條
1. 前條第一款所定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下列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但其製造之產品材質,不須再經防焰處理即已具防焰性能者,不在此限:
    (一)鑑別欲施以防焰處理之布料及其他材料之器具。
    (二)調配防焰藥劑之器具。
    (三)均勻浸泡、脫水、烘乾之設備。製造地毯,應另設有能使防焰性能均一之設備。
  二、設置下列品質管理用機器:
    (一)測試防焰性能用機器。
    (二)測試耐洗性能用水洗機或乾洗機。但製造或進口地毯者,不在此限。
  三、品質管理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適當之品質管理組織。
    (二)訂有物料、產品之檢查基準及其檢查結果之記錄方法。
  四、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防焰處理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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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防焰物品之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者,應設有均勻浸泡、脫水、烘乾之設備;其浸泡之器具,應為長 80 公分以上、寬 50 公分以上、高 40 公分以上之水槽 
=> 錯誤,
=> 應為"其浸泡之器具,應為長一百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高五十公分以上之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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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D) 大型布幕無法以浸泡方式進行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時,得以噴霧塗布之方式,其噴霧器之噴嘴放射壓力 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 3 公斤
=> 錯誤,
=> 應為"大型布幕無法以浸泡方式進行防焰處理者,得以噴霧塗布之方式,其噴霧器之噴嘴放射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五公斤或零點五百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
第 5 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定防焰處理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下列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
    (一)鑑別欲施以防焰處理之布料及其他材料之器具。
    (二)調配防焰藥劑之器具。
    (三)均勻浸泡、脫水、烘乾之設備;其浸泡之器具,應為長一百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高五十公分以上之水槽。
    (四)大型布幕無法以浸泡方式進行防焰處理者,得以噴霧塗布之方式,其噴霧器之噴嘴放射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五公斤或零點五百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
  二、品質管理用機器、品質管理方法及防焰處理技術人員之設置,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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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490
法規名稱: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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