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
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以下列何種罰則?
(A)行政罰
(B)行政刑罰
(C)執行罰
(D)懲戒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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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970), C(24), D(29), E(0) #1858282
統計: A(176), B(970), C(24), D(29), E(0) #1858282
詳解 (共 2 筆)
#310876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補充:
行政刑罰,就是這個罰則並沒有規範在刑法的法典中,卻是規定在行政法典 中的刑事處罰,屬於實質刑法。
刑法分為形式刑法及實質刑法,而形式刑法就是一定要有看到「刑法」的,
就是形式刑法。
實質刑法就是雖然從外觀上看不出來有處刑罰的態樣,但裡面卻有科處刑罰 的法條。行政刑罰就是屬於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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